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西藏天路)收购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重庆重交)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相关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。经查
2021年你们在对重庆重交商誉相关资产组进行未来收益预测时,未最大限度地考虑当地有关部门2021年8月出具《限期拆除通知书》《告知书》,以及2022年3月两江搅拌站关停的事实,仅以相关方口头承诺另外提供场地重开搅拌站为依据,即预测2022年至2026年产品营销售卖毛利率均不低于2021年产品营销售卖毛利率,相关毛利率预测依据不可靠、不充分,导致2021年对重庆重交含商誉资产组商誉价值评估不准确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资产评定估计专家指引第11号——商誉减值测试评估》第十九条第一款、《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定估计程序》第十九条、《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——企业价值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你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吴国军、汤淑娟未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你们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,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,健全质量控制制度,切实提高评估执业质量,并在收到本措施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